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 2020-05-19 16:40:53 | 分享至
  • 一、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境外成熟市场在长期实践中,根据投资者保护实际问题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一项制度,目前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通行做法和基础原则。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2008年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零售领域的客户适当性》的定义,适当性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就是通过一系列措施,让“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避免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将金融产品提供给风险并不匹配的投资群体,导致投资者由于误解而发生较大风险。

  • 二、为什么要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目标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依法参与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活动,是连接发行、交易制度的主线和红线,也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救济提供了基础和条件。所以说,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打通了整个证券法律制度的各个环节,并将其有机地连接在一起,具有基础性地位、发挥着中枢性作用、是一种底线式要求,从而促进形成投资者保护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指导和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的同时,可以提升投资者理性判断能力,有助于投资者防范风险和防止损失,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差异化服务奠定基础

    伴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加快推进,投资者需求日趋多元化,投资环境进一步复杂化,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提供适合其自身特点和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3、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风险的防控作用

    一般投资者很难了解金融产品其中的风险特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风险,并只能向明确理解这些产品的投资者推荐。

  • 三、投资者在适当性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公示信息(一)

    1、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不构成对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承诺和保证。投资者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履约责任和相关投资风险。

    2、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0号令)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以便经营机构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分类或匹配意见。不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3、审慎决定参与交易。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通过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 四、投资者分类——公示信息(二)

    根据证监会2016年12月12日发布,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 五、普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流程——公示信息(三)

  • 六、越声理财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公示信息(四)

    公司按照风险承受程度对普通投资者进行分级管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如下:

  • 七、越声理财主要服务风险等级——公示信息(五)

    公司对有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服务分为R1(低风险)、R2(中等偏低风险)、R3(中等风险)、R4(中等偏高风险)、R5(高风险)等5个业务风险等级。

    依据《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外部监管规定,公司对业务结构复杂性、被理解程度、杠杆情况、流动性、损失的可能性、投资品种的规模、投资单位产品或者服务的最低金额、市场因素影响及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具体划分如下:

    说明:1.期货类产品的风险评级以期货业协会制定的相应标准为准;基金类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风险评级以基金业协会制定的相应标准为准;2.本名录所述信用债评级均为债项评级,而非仅对债券发行主体的评级。

  • 八、越声理财风险等级匹配规则——公示信息(六)

    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等级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匹配:

  • 九、监管机构规章制度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 十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现代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管控创新风险的做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健全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强化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起草背景

    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落实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落实 “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近几年,创业板、股转系统、金融期货、融资融券、私募基金等市场、业务、产品均建立了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效果。但相关要求散见于各市场或业务法规和自律规定,市场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不明确,缺乏统一清晰的监管底线要求,实践中部分机构对适当性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参与了较高风险的业务,遭受了损失。通过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分类分级标准、明确机构义务,能够有效解决以上问题。二是符合加强创新监管和守住风险底线的要求。当前投资者和市场经营机构尚不成熟,监管法规和工作机制也在逐步完善,强化适当性管理有助于加强对市场创新的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三是适应我国投资者特征强化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一些投资者的知识储备、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不足,有必要通过适当性管理构筑保护投资者的第一道防线。通过督促落实适当性制度可以把监管要求和压力有效传导到一线经营机构,督促其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增强投资者保护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2、 《办法》定位与适用范围

    (一)《办法》定位

    《办法》以严格落实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为主线,围绕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意见等核心内容,通过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制定一一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明确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履职要求,确保各项适当性要求落到实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成熟资本市场建立适当性制度遵循的基本逻辑。

    (二)《办法》适用范围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 (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业务服务的,适用 《办法》。

    3、《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据多 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和专业投资者两类,规定了专业投资者的范围,明确了专业、普通投资者相互转化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经营机构可以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且应当制定分类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特定市场、产品、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明确考虑因素、主要指标、资产指标期间性等基本要求。由此,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了解产品或服务信息,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分级并制定分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划分风险等级的考虑因素。规定由行业协会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可以制定高于名录的实施标准。由此,建立了监管部门确立底线要求、行业协会规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的产品分级体系,既给予经营机构必要的空间,又有效防止产品风险被低估而侵害投资者权益。

    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投资者信息,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每年更新。提出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细化动态管理、告知警示、录音录像等义务。明确经营机构在代销产品或委托销售中了解产品信息、制定适当性标准等义务,规定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依法共同承担责任。要求经营机构制定落实适当性匹配、风险控制、监督问责等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定期开展自查,妥善保存资料。《办法》突出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细化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经营机构能够据此执行,避免成为原则性的 “口号立法”。

    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或者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五是强化了监管自律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办法》规定了监管自律机构在审核关注产品或者服务适当性安排、督促适当性制度落实、制定完善适当性规则等方面的职责。本着有义务必有追责的原则,针对每一项义务都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要求监管自律机构通过检查督促,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等方式,确保经营机构自觉落实适当性义务,避免 《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 “豆腐立法”和 “没有牙齿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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